骨科杂志

期刊简介

               《骨科》杂志是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和中华医学会武汉分会主办的骨科专业学术期刊,创刊于2010年4月,其前身是医学泰斗裘法祖教授1964年创办的《华中医学杂志》。《骨科》杂志是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统计源刊,并被万方数据库、《中国生物医学期刊引文数据库-CMCI》、《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中国生物学文献数据库、《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中国生物学文摘》、《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中文生物医学期刊文献数据库-CMCC”、“中国期刊网”、《万方数据-数字化期刊群》等收录。《骨科》杂志作为年轻且迸发蓬勃朝气的骨科专业学术期刊,贯彻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严格坚守端正学术的态度。本刊重点报道中国骨科领域先进的基础科研成果和骨科临床疾病诊疗新进展,以及对骨科基础和临床领域国际最新成果的动态综述,坚持刊物的科学性、实用性、信息性。同时邀请国内外骨科专业学者定期撰写专家笔谈和述评等,并开设有实验研究、临床论著、病例报道、经验交流、综述、学术争鸣、会议纪要等栏目。本刊主要读者对象是国内从事骨科专业及其相关研究领域的临床医师、基础研究者和广大医学院校师生。《骨科》杂志以季刊形式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每季首月20日出版。每期10元,全年40元,欢迎广大读者积极到当地邮局订阅,如错过邮局订阅时间,可随时向本刊编辑部邮订。国内总发行:湖北省邮政公司。邮发代号38-26。全国各地邮局均可订阅。国内统一刊号:CN 42-1799/R,国际标准出版物号:ISSN 1674-8573。欢迎广大读者踊跃投稿。地址: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1095号同济医院《骨科》杂志编辑部   邮政编码:430030事务邮箱:orthoj@tjh.tjmu.edu.cn    投稿邮箱:orthopaedics2009@163.com电话(传真):027-83662649                

浙江出台政策鼓励省内高校开展“一流学科”等学科建设

时间:2023-11-10 10:02:19

近日,浙江省财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联合印发《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点支持建设高水平大学培育学科即登峰学科、优势特色学科、一流学科(A类)、基础学科等。

  据悉,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科建设专项资金,是浙江省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支持省内普通本科高校开展与学科建设相关的人才引育、科学研究、国际交流、社会服务等活动,提升普通高等学校学科建设水平的专项资金。

  《办法》明确补助内容和标准,包括奖励补助、建设补助和其他补助。

  奖励补助

  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根据上年度中央财政“双一流”补助,按照1:1予以奖补。

  最新一轮学科评估B及以上学科。根据最新一轮学科评估结果分档确定补助额度,A+、A、A-、B+、B学科,每年分别按2000万元、15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予以奖补,与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奖补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登峰学科建设高校提前完成或显著超额完成建设目标任务的,给予最高1亿元奖励;其他高校在人才引育、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突破性成绩的,给予最高1亿元奖励。

  建设补助

  登峰学科。省财政按每年每学科1亿元的标准实行总额控制,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确定的支持学科名单和具体额度安排建设补助。

  优势特色学科。省财政按每年每学科4500万元的标准实行总额控制,根据省教育厅确定的支持学科名单和具体额度安排建设补助。

  一流学科(A类)。根据教育厅确定的建设学科名单,按每年每学科750万元的标准安排建设补助。

  基础学科。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确定的建设学科名单,按每年每学科1000万元的标准安排建设补助。

  其它补助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建设学科,按“一事一议”确定的额度予以补助。

  《办法》明确了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对外投资、偿还债务、利息、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奖励补助由学校统筹使用,建设补助由学校根据批准的学科建设预算规范使用。

  《办法》还明确了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建设高校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做好资金绩效监控及评价,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应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指导建设高校开展绩效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组织、财政、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补偿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本轮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